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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44 (第7/18页)
婴罪。 「很好,这两个犯罪刚好一个是加重,一个是减轻,非常有利我们理解3 条的意义。大家看刑法3条─项: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係成立之罪,其共 同实行、教唆或帮助者,虽无特定关係,仍以正犯或共犯论。但得减轻其刑。第 二项: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係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,其无特定关係之人,科以通 常之刑。大家知道这个条文怎幺解释吗?」 老师慧黠的眼神轻轻环顾教室一圈,除了重修的学长之外,大家都一头雾水 ;我拼命地想理解法条的内涵,也只是一知半解,这文字运用得太好了,拆开来 看各个字都看得懂,合在一起却像印地安人纳瓦荷语编出来的密码一样。 「意思是,如果A君和朋友B君共谋杀害A君的母亲,A君固然该当杀害直 系血亲尊亲属罪,B君则怎幺处理?虽无特定关係,仍以正犯或共犯论,也 就是B君在法律上会被评价为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共同正犯,但马上跳到 3条第二项无特定关係之人,科以通常之刑,A君母亲毕竟不是B君的直 系血亲尊亲属,所以最后B君只会被科以普通杀人罪的刑罚,又因为27年台上 字第33号判例,罪刑不可分,绕到最后B君还是只成立普通杀人罪, 相较于A君是较轻之刑。 」 「反过来说,如果A君和朋友B君共谋在A君刚生产后杀害甫出生的婴儿, A君因为有生母的身分,可以获得较轻之刑,但B君就只能论以普通杀人罪 ,相对生母杀婴罪而言是较重之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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