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学刑法课_大学刑法课44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

   大学刑法课44 (第7/18页)

婴罪。

    「很好,这两个犯罪刚好一个是加重,一个是减轻,非常有利我们理解3

    条的意义。大家看刑法3条─项: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係成立之罪,其共

    同实行、教唆或帮助者,虽无特定关係,仍以正犯或共犯论。但得减轻其刑。第

    二项: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係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,其无特定关係之人,科以通

    常之刑。大家知道这个条文怎幺解释吗?」

    老师慧黠的眼神轻轻环顾教室一圈,除了重修的学长之外,大家都一头雾水

    ;我拼命地想理解法条的内涵,也只是一知半解,这文字运用得太好了,拆开来

    看各个字都看得懂,合在一起却像印地安人纳瓦荷语编出来的密码一样。

    「意思是,如果A君和朋友B君共谋杀害A君的母亲,A君固然该当杀害直

    系血亲尊亲属罪,B君则怎幺处理?虽无特定关係,仍以正犯或共犯论,也

    就是B君在法律上会被评价为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共同正犯,但马上跳到

    3条第二项无特定关係之人,科以通常之刑,A君母亲毕竟不是B君的直

    系血亲尊亲属,所以最后B君只会被科以普通杀人罪的刑罚,又因为27年台上

    字第33号判例,罪刑不可分,绕到最后B君还是只成立普通杀人罪,

    相较于A君是较轻之刑。

    」

    「反过来说,如果A君和朋友B君共谋在A君刚生产后杀害甫出生的婴儿,

    A君因为有生母的身分,可以获得较轻之刑,但B君就只能论以普通杀人罪

    ,相对生母杀婴罪而言是较重之刑。
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